納稅籌劃概念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 狹義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狹義納稅籌劃包括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稅籌劃。其中的避稅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非法的,避稅則是非違法的。節稅籌劃是指納稅義務人依據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等,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優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轉稅籌劃,是稅負轉嫁籌劃的簡稱,稅負轉嫁是納稅人將自己應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轉由他人負擔的過程,稅負轉嫁只會導致稅收歸宿的變化,導致納稅人和負稅人不一致。 廣義的納稅籌劃則是指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和繳納費用(納稅遵從成本),防范、減輕甚至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作為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進行的一切籌謀、策劃活動。 大家一定要搞清楚“真籌劃”與社會上一些財稅中介或納稅人進行的“偽籌劃”的嚴格區別!皞位I劃”實質是偷稅,這是非法的,絕對不能干,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有任何僥幸心理)!而“真籌劃”是“非違法的”、“合法的”。 在一些發達國家的稅法中,明確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納稅籌劃權。這為我國的納稅籌劃工作展現了廣闊的發展前景。因此,當稅法提供了多種納稅方案時,納稅人有權作出選擇最低稅負方案的決策,這是無可非議的,稅收機關不但不能反對,反而應保護、倡導和鼓勵。這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治稅”原則和“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競爭法則。企業充分認識、行使和保護自己的這種權利,必能大大增強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同時有效地抑制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稅收環境中,納稅人會傾向于用金錢賄賂政府官員、用美色引誘政府官員、用人情軟化稅務官員、靠背景和托關系向稅務人員施壓等途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法律觀念的加強,促使人們尋求非違法途徑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正如法官漢德所說:“法院一再聲稱,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出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賦稅! 我國征稅籌劃學科的創始人賀志東教授指出,征稅籌劃是站在征稅人的角度而言的,它的目的與納稅籌劃的目的一般相反,主要是通過不斷地完善稅法和加強稅收征管,以依法、及時征足稅。這兩者似乎是矛盾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兩者又統一在正確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某學者同志(如中央財經大學蔡昌教授)認為,由于稅法的剛性不應該有征稅籌劃,但我們認為實際上就某一地區或行業等來說,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理論上的“應收盡收”的,只能是盡可能地趨近“應收盡收”,因此,征稅籌劃是應該存在的(當然不是簡單粗暴地違法禁止納稅籌劃。大禹治水,堵不如疏:出自《國語·周語下》,原意指治水時一味封堵不如合理疏導,后引申為對事物,尤其是現階段難以判定其影響好壞的新興事物,處理者不應當直接封殺壓制,而應采用疏泄引導的方式將事物納入正軌,從而避免因為暴力壓堵所引起的強烈反彈。該成語是后人從大禹治水的事跡中總結出來的。禹的父親鯀用封堵的方式治水,結果失敗被舜所殺,而禹用疏導的方式治水,結果成功了。從哲學角度看,該成語其實蘊含著一個真理。它是中華民族偉大先民在與大自然的搏斗中總結出的第一條根本性經驗,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一方法論的第一次徹底體現,也是我國傳統文化寶庫中第一份珍貴成果。隨著我國快速發展,各個領域遇到的新問題,出現的新事物越來越多,在我們尚未搞清楚問題的性質,事物的發展趨勢時,如果對這些問題與事物一概禁止與排斥,無疑會使情況更糟糕,我們應當合理引導,將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讓問題得到和平解決,讓事物助力社會發展),賀志東專家最早提出了包括控制基礎和風險基礎稅務稽查方法(該方法為納稅評估的前身,可參閱其上個世紀末的著作《稅務稽查管理》《稅務稽查技法》等等)、反避稅、對節稅籌劃進行合理引導等等在內的征稅籌劃系統工程。
圖:賀志東專家2022年出版的應邀為稅務干部培訓編寫的教材
全國各地稅務機關或企業邀請名家作稅務籌劃實務應用研究或內訓等,可提前約2個月與賀志東專家秘書處(非中介)聯系以便安排日程,電子郵箱:shuiwuchouhua@163.com 梁老師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