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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信息技術分局: 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文[2011]23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征收對象。按省政府規定,此次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覆蓋到省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二、關于政策執行時間。按照《通知》第六條規定,調整后的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以稅款所屬期為準。 三、關于繳納時間。所屬期為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的費款按新征收率在九月份申報繳納;所屬期為2011年1月1日至7月31日應補交費款在2011年9月1日至9月19日繳清。 各基層局應速將《通知》內容及上述貫徹意見向相關納稅人進行宣傳,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稅政一處。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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