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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確定的原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享的信息和數據,依法對存在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當事人在本領域內的經營活動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標。 一、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1.懲戒措施 。1)當事人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確需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違法網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網站接入服務,關閉違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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